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执保105号申请人:江苏德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苏宁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宇然,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珠海国佳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三灶科技工业园机场西路**iv>法定代表人:陈春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三禾医疗生物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尚盈创意园A210>法定代表人:牛晓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三禾生物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花家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尚盈创意园A209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牛有将,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牛有将,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本院在审理(2020)苏03民初228号申请人江苏德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国佳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三禾医疗生物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三禾生物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花家仓贸易有限公司)、牛有将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江苏德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国佳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三禾医疗生物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三禾生物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花家仓贸易有限公司)、牛有将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德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国佳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三禾医疗生物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三禾生物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花家仓贸易有限公司)、牛有将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国佳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三禾医疗生物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三禾生物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花家仓贸易有限公司)、牛有将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
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德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