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被执行人: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江山。
被执行人: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江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20年4月16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股份、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5月22日通过线下传统查控,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0年7月29日通过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走访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11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贵州中意电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财产情况,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3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