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79号原告:谢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品亮铜灯饰工艺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
经营者:刘坚。
原告谢明诉被告蓬江区品亮铜灯饰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灯臂(QD16101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1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谢明表示其与被告蓬江区品亮铜灯饰工艺厂达成和解协议,故其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