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94号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绍文,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其ZL**************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