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刑更471号罪犯李豪生,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粤1971刑初16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豪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3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6日止。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以罪犯李豪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报请对罪犯李豪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豪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183分。
2019年7月31日扣劳动分18分。
该犯罚金60000元已交纳。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豪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豪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