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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恩光与深圳市达智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2057号
案件名称汪恩光与深圳市达智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恩光;深圳市达智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达智鸿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布心水围村**802。

法定代表人:石宗旺。

申请执行人汪恩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达智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0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达智鸿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汪恩光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同时委托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达智鸿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石宗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20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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