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聚义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
法定代表人:肖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蔚,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皮修富,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皮小晓,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上诉人成都聚义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皮修富、皮小晓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聚义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聚义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聚义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上诉人成都聚义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