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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利辛县马店镇沈老大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252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利辛县马店镇沈老大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利辛县马店镇沈老大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皖16民初252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T。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马店镇沈老大家具店,经营地址安徽省利辛县马店镇马胡路南段西侧**。

经营者:李凤,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宝公司)与被告利辛县马店镇沈老大家具店(以下简称沈老大家具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皖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被告沈老大家具店的经营者李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皖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1766171号、第10194609号、10194636商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沈老大家具店辩称,当时是送货上门,送货人员说是皖宝公司的床垫,但没有向送货人员索要进货单据。

当时是其父母看店,也没有识别出是否是正品,床垫进价才200余元,皖宝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答辩人愿意赔偿两三千元。

皖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由被告进行质证,对于皖宝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合肥皖宝床垫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28日,经营范围为弹簧床垫、家具、床上用品、沙发、弹簧等生产、销售。

2002年5月14日,合肥皖宝床垫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6617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板条箱、办公家具、床、床垫、弹簧床垫、家具、金属家具、沙发、椅子(座椅)、桌子,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2年5月13日。

2006年9月8日,合肥皖宝床垫有限责任公司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1日,皖宝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商标和第10194636号“经典皖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非金属运输货盘、软垫等,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

2010年1月25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02723号《关于第4914801号“皖宝”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皖宝公司在第20类床垫、弹簧床垫商品上注册的第1766171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4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皖宝公司投诉,对沈老大家具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沈老大家具店于2019年2月底购进标有“经典皖宝”标识的床垫6张,进价260元/张,销价290元/张。

上述床垫与同类知名品牌“皖宝”床垫的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不能提供商标权使用许可协议。

上述床垫已销售5张,剩余1张,违法经营额1740元。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9日作出(利)市监马罚字(201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沈老大家具店销售的“经典皖宝”床垫属于侵犯皖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其作出:1、没收侵权床垫1张;

2、罚款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皖宝公司是涉案第1766171号“皖宝”注册商标、第10194636号“经典皖宝”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在该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是未经其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即构成对皖宝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床垫,与皖宝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第10194636号“经典皖宝”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本案中,根据利辛县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查笔录中明确注明,涉案床垫上有“经典皖宝”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上述标识中的“经典皖宝”四字与皖宝公司的商标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沈老大家具店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情节,酌定沈老大家具店赔偿皖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利辛县马店镇沈老大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766171号“皖宝”注册商标、第10194636号“经典皖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利辛县马店镇沈老大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被告利辛县马店镇沈老大家具店负担225元,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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