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165号原告: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
法定代表人:KimberlyK.Weate,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永翔,男,1996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移军,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达特工业公司与被告张永翔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达特工业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特工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3元,减半收取4,801.5元,由原告达特工业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