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273号原告: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邓舒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林少椰,女,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深圳市基米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邹宏煜,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椰、深圳市基米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