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07号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灿能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金三村新文西路南区*****。
经营者:陈惜玲。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灿能五金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