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8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新区姣姣生活便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鑫路与滑台路交叉口向西约150米路北。
经营者:刘战巍。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新区姣姣生活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