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刑更20号罪犯朱荣生。
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苏07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荣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
该犯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4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6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盐城监狱于2020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8日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盐城监狱认为,罪犯朱荣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朱荣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荣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分别于2020年3月、2020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
另查明,该犯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荣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朱荣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