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江家贵富侨浴足保健概念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两河路西段**。
经营者:程道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江家贵富侨浴足保健概念店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温江家贵富侨浴足保健概念店以其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温江家贵富侨浴足保健概念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江家贵富侨浴足保健概念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温江家贵富侨浴足保健概念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