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926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xxxxxxx(xxx.xx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蜜物屋日用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xx物业A0xx)。
经营者:张活霞,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蜜物屋日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2020年8月13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