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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与青岛佳驿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1民初14756号
案件名称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与青岛佳驿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青岛佳驿商务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4756号 原告: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冯焕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佳驿商务宾馆,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贞。

原告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佳驿商务宾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纠纷且被告在胶州市,本院对于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及第124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已告知原告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应当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表示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原告已预交),退原告242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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