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209号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升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乐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加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01/div>法定代表人:罗红军,总经理。
被告:罗红军,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庆,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亮键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iv>法定代表人:胡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加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罗红军、厦门亮键兴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审判员 谢爱芳审判员 叶鑫欣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婕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