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5民初3084号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
法定代表人:陶旭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小菜园餐厅,住所地江苏省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城际路**永旺梦乐城**商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王清清。
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小菜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