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格安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梦丽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格安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深圳格安力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时确认的收件地址,即“深圳市展滔科技大厦X栋XXXX”寄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该邮件因“查无此人”被退回。
后本院又依法向深圳格安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及上诉状所载地址,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梦丽园工业区X栋XXXX”寄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传唤当事人于2020年7月22日上午9:00时到本院开庭,该邮件已于2020年7月17日由周X情代为签收。
2020年7月22日上午,深圳格安力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深圳格安力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格安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深圳格安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深圳格安力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退回其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