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666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区嘁啃吗嘻哒炸鸡店,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樱前社区恒大名都恒大影城****v> 经营者:马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林。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高新区嘁啃吗嘻哒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