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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三明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173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供销大廈**(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438294774。

法定代表人:赵东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将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妤,福建枫桦(将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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