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652号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明,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阻北镇市。
被告:夏平锋,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明、被告夏平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2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