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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宗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1民初10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宗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吴宗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初109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宗琴,女,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宗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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