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初109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宗琴,女,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宗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