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521号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维拉库布莱维利兹**10街。
代表人:查尔斯·伯纳德·约瑟夫·马里耶(CHARLESBernardJosephMarie),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恩禧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iv>法定代表人:张舟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恩禧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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