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566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1XK,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现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建湛奶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03MA53GJW52J,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国贸城市广场一层13号商场A82商铺。
经营者:陈建湛。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建湛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75元,减半收取计662.88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25.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662.88元,余款662.8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沈乃超审判员 陈翔青审判员 孙 杰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