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仙居巷**。
法定代表人:王美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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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总经理。
上诉人威海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2324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威海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提出对其所持有的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住所地及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在威海市,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应该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威海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蓝星·万象城”楼盘项目的开发、销售、推广活动中,大量使用“万象城”标识侵害其商标权,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提出认定涉案商标“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为驰名商标,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上诉人威海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