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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纤美美甲厂、林振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198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纤美美甲厂、林振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纤美美甲厂;林振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纤美美甲厂。

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台湾工业区****。

经营者:邓映卿,女,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高永,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振丰,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纤美美甲厂因与被上诉人林振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3日向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纤美美甲厂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715.64元,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纤美美甲厂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纤美美甲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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