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931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宇烁芯电子商行。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福临大厦赛格电子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210W57。
经营者:卢钟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