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1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大辛庄乾诚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清市大辛庄街道东方明珠小区北首。
经营者:陈书华,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勇,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清市大辛庄乾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临清市大辛庄乾诚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