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442号原告:杜丽玲,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梅。
被告:杨万兵。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杜丽玲诉原被告绵阳加分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绵阳加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已注销,其股东包括张梅、杨万兵两人。
原告杜丽玲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丽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丽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原告杜丽玲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