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266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星舟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奄上村七一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72973203A。
法定代表人:谢慧民。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悦悦鞋店,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华东轻纺市场**楼****摊位times;××10。
经营者:刘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星舟鞋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悦悦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与被告晋江星舟鞋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悦悦鞋店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