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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90号
案件名称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0号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袁剑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琼,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11iv>法定代表人:金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博,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宣武区。

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一万元。

2020年8月11日,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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