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剑阁县下寺镇同步通讯店。
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大鹏街**。
经营者:刘明光,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剑阁县下寺镇同步通讯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川01知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剑阁县下寺镇同步通讯店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知民初2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