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280号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余留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丽,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竹青,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武城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佃法。
被告:北京徐缘纪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兴旺。
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竹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城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徐缘纪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徐汇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该院管辖,但因该院近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大幅增长,难以及时有效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故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本院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为加快审理案件,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原则,徐汇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