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5108号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宋吉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二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社区力嘉路****B6-01v>法定代表人:彭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二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二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