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43号原告:苏州云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世纪广场财富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倪建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燕,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娇,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雅奥塑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新海村/div>法定代表人:施益民。
原告苏州云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雅奥塑业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苏州云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云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云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州云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