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10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士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壬清。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士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