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48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佳成,男,汉族,1991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宇,系徐佳成弟弟。
被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子荣,中山市汉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佳成、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伸缩装置和三脚架”。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