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67号原告:苏州叠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润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姝琦,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
原告苏州叠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苏州叠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叠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叠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叠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