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99号 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崖头玉祥成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经营者:孙文清。
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崖头玉祥成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荣成市崖头玉祥成水暖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