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647号原告: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琪,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丽文,女,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丽文、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