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0448号原告:杭州百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沈小乐,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大乐母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新秀村****(现编新秀路秀东街**)****iv>法定代表人:冯迦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绍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杭州百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乐母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杭州百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乐母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百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百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乐母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百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