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970号起诉人:东莞市昊鸿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东莞市昊鸿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山市东升镇凤升翔五金制品厂提起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火排(2)”,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东莞市昊鸿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起诉人东莞市昊鸿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