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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张春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知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张春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张春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4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春霞,女,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子义,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杞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民,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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