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4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春霞,女,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子义,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杞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民,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