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6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兴荣水暖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N7184M。
经营者:王怀荣。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兴荣水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