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47号 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光荣村。
法定代表人:谢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沐川县九天家私家具店,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城北路8-10号。
经营者:宋小娟。
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沐川县九天家私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