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202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浩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浩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黎川县外婆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团村路512号。
法定代表人:桂标。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悟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川县外婆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悟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