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55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都昌县浩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鄱湖大道珠贝城C2-007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38KD127G,(店铺名称:浩然(都昌)服饰专营店)。
法定代表人:汪水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浩然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都昌县浩然服饰有限公司地址不详而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回给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