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昌县浩然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155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昌县浩然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浩然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55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都昌县浩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鄱湖大道珠贝城C2-007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38KD127G,(店铺名称:浩然(都昌)服饰专营店)。

法定代表人:汪水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浩然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都昌县浩然服饰有限公司地址不详而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回给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