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16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涛。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