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4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负责人:韩伟,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大自然眼镜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南街北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452Q377W。
经营者:王玉春。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大自然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大自然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